翁財記食品公司漏報營業稅,遭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要求補徵,
並處以三倍罰鍰。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該公司敗訴。
翁財記食品公司於民國85年間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290萬餘元
,逃漏營業稅114萬餘元,經檢舉被查獲,國稅局要求該公司補繳
營業稅,並處以三倍罰鍰343萬餘元。
翁財記食品公司對此不服,該公司認為國稅局的處分欠缺明確具體事
證,且原核定已逾五年核課期,應該註銷補稅及罰鍰。
但國稅局指出,該公司隱匿正確帳證資料,並向稽徵機關為不實的申
報,漏報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
七年的核課期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翁財記食品公司漏報營業稅,經人具名
檢舉後,相關單位始在該公司查扣帳證,經比對後發現該公司的漏報
事實,顯示該公司故意隱匿正確帳證資料,向稽徵機關為不實的申報
,漏報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應適用七年的核課期間
,而非翁財記食品公司主張的核課期間僅有五年,因此,該公司主張
無理由,判決駁回該公司的上訴。
並處以三倍罰鍰。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該公司敗訴。
翁財記食品公司於民國85年間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290萬餘元
,逃漏營業稅114萬餘元,經檢舉被查獲,國稅局要求該公司補繳
營業稅,並處以三倍罰鍰343萬餘元。
翁財記食品公司對此不服,該公司認為國稅局的處分欠缺明確具體事
證,且原核定已逾五年核課期,應該註銷補稅及罰鍰。
但國稅局指出,該公司隱匿正確帳證資料,並向稽徵機關為不實的申
報,漏報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
七年的核課期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翁財記食品公司漏報營業稅,經人具名
檢舉後,相關單位始在該公司查扣帳證,經比對後發現該公司的漏報
事實,顯示該公司故意隱匿正確帳證資料,向稽徵機關為不實的申報
,漏報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應適用七年的核課期間
,而非翁財記食品公司主張的核課期間僅有五年,因此,該公司主張
無理由,判決駁回該公司的上訴。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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