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公司舉辦高峰會,國稅局認為是招待特定員工的旅遊活動,
屬對員工的補助,應辦薪資所得扣繳,要求南山人壽補繳稅款、罰鍰
三倍,合計達3,500萬餘元。南山人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
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該公司勝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也算是開會。 

台北市國稅局查得,南山人壽公司於84年間招待特定員工出國旅遊
,屬給付薪資所得,但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要求補繳稅款877萬餘
元,又罰南山人壽三倍罰鍰。 

南山人壽對此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3年
判決南山有理,國稅局不服,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南山人壽主張,該公司舉辦的高峰會議,不是獎勵招待業務人員旅遊
,而是開會,不應被視為旅遊性質的支出,認定為業務人員應扣繳的
應稅所得。此外,該公司補助員工旅遊支付的代金部分,該公司已於
當年度併入員工所得扣繳申報,可知該公司沒有未盡扣繳義務的故意
或過失,不應被處以高達三倍的罰鍰。 

國稅局則認為,南山人壽為獎勵達業績標準的員工,而舉辦海外業務
研討會,前往地點、行程及旅行社報價單明,與一般觀光團安排沒有
大的差別,顯然是招待特定員工所為的旅遊活動,依財政部83年函
釋,此為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最高行政法院審酌原審內容後認為,財政部83年函釋,是針對員工
旅遊的現金定額補助或費用支出所為的解釋,如營利事業的費用支出
,不是員工旅遊,就沒有該函釋的適用。公司為員工舉辦會議,常選
擇大飯店或觀光勝地,不能因此否定是舉辦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就旅遊部分,因南山人壽僅限公司內達成業績者
才可參加,國稅局認定是招待員工所為的旅遊活動,核屬營利事業對
員工的補助,為薪資所得性質,並無不合;但是就開會部分,國稅局
並沒有證據證明南山人壽沒有實際開會,與國稅局的處分事實不符,
南山人壽的主張有理,因此,駁回國稅局的上訴。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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