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財記食品公司漏報營業稅,遭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要求補徵,
並處以三倍罰鍰。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該公司敗訴。 

翁財記食品公司於民國85年間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290萬餘元
,逃漏營業稅114萬餘元,經檢舉被查獲,國稅局要求該公司補繳
營業稅,並處以三倍罰鍰343萬餘元。 

翁財記食品公司對此不服,該公司認為國稅局的處分欠缺明確具體事
證,且原核定已逾五年核課期,應該註銷補稅及罰鍰。 

但國稅局指出,該公司隱匿正確帳證資料,並向稽徵機關為不實的申
報,漏報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
七年的核課期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翁財記食品公司漏報營業稅,經人具名
檢舉後,相關單位始在該公司查扣帳證,經比對後發現該公司的漏報
事實,顯示該公司故意隱匿正確帳證資料,向稽徵機關為不實的申報
,漏報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應適用七年的核課期間
,而非翁財記食品公司主張的核課期間僅有五年,因此,該公司主張
無理由,判決駁回該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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